所属公司: 人保健康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人保健康附加健康守护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因附表二所列特定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180天;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一般住院津贴*(实际住院天数-3天)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从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第四天开始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保险期间内,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期间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即: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保险期间内,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
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 癌症住院津贴*因癌症实际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且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每次住院,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癌症实际住院的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因癌症实际住院天数 保险期间内,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
额外保障保险金 | (一般住院津贴+重症监护病房津贴+癌症住院津贴)×5%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推荐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和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础上,再另外给付5%的额外保障保险金。 即:额外保障保险金=(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5%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和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可累计给付。 每次住院给付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额外保障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的150%。 |
无理赔优惠 | 保险费的85% | 如本附加险合同持续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在该3个保单年度内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则在下个保单年度续保时可享受无理赔优惠,即续保保险费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守护住院定额个人医疗保险》保险费表中续保时年龄所对应的保险费的85%。 例如:第1、第2和第3个保单年度未发生保险事故,则第4个保单年度续保时可享受无理赔优惠,第2、第3和第4个保单年度未发生保险事故,则第5个保单年度续保时仍可享受无理赔优惠,以此类推。 若此前已享有了无理赔优惠,但此后有相关理赔证明表明不应享有的,则本公司有权要求补交相应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或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扣除上述差额后给付。 |
责任延续 | | 对等待期满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