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防癌123长期健康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首次罹患癌症保险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的第二十八天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第一天),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罹患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首次罹患癌症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 | 日津贴基数*实际住院天数 |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以此癌症或此癌症所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则我们按每日津贴基数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单次住院的“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六十天为限,同一保单年度的“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累积“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三百六十五天为限。 |
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手术费+麻醉费+手术材料费 |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以此癌症或此癌症所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按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手术费、麻醉费和手术材料费三项之和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累积“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但骨髓移植依第2.3.6条约定给付。 |
癌症疗养保险金 | 2万元 |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疗养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累积“癌症疗养保险金”的给付以五次为限。 |
癌症门诊医疗保险金 | 日津贴基数*天数 |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以治疗此癌症为直接目的癌症门诊放疗或癌症门诊化疗时,我们每天按每日津贴基数给付“癌症门诊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不论其每天治疗门诊次数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天计。同一保单年度内“癌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三十天为限,累积“癌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百天为限。 |
骨髓移植保险金 | 20万元 |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以此癌症或此癌症所引起的并发症为直接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且已经接受骨髓移植,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骨髓移植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骨髓移植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30万元 |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