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析
1、《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 现行比例监管政策在约束机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相关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 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一是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易造成监管导向不够明确,市场认识不易统一。二是列举式的 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形势。新增投资品种需制定新的投资比例,监管比例日趋复杂。同时,比例监管政策制定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三是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 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2、《通知》的主要设计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此次调整与改革的总体考虑是,兼顾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监管与市场的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体系。
具体原则与思路有4个方面:一是系统整合。监管比例大幅减少,由原50余项减少至10余项,并基本做到“一个文件管比例”。二是抓大放小。“抓大”是 通过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小”是取消具体品种投资总量的比例限制,实现投资自主、风险自担。三是分层监管。“分层”是指建立 监管比例、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三位一体”的比例监管体系,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动态调整。建立比例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 相关政策可以视市场发展情况灵活调整,满足市场合理需求。
3、《通知》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通知》根据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将保险资金各种运用形式整合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
《通知》规定了三类比例,不同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一是监管比例,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占保险公司上季末 总资产的监管比例分别不高于30%、30%、25%、15%,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无监管比例限制。投资单一上述资产的监管比例均不高于保险公 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余额的监管比例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突破比例的,我会责令限期改正。二是监测比例,针对流动性状 况、融资规模和各类别资产等制定风险预警比例。达到或超出监测比例的,应当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列入我会重点监管对象。三是内控 比例,制定投资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后向我会报告。
《通知》还在监督管理中制定了特别监管措施,对于存在重大经营问题、重大投资风险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以及未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我会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此外,针对保险公司信息登记、独立账户等内容,《通知》也进行了相应的明确规定。这样的通知出台,针对广大的消费群体来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让我们对于保险公司的实力有了最基本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