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积极推动巨灾保险在地方层面破题开局。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一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圳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二是建立巨灾基金。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的基础上,由深圳市政府每年再另外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对居民进行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转移救助。三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研发和提供相关保险产品,居民自主购买。
巨灾一般指突发、难以避免且造成巨大损失的自然灾害,如特别严重的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往往导致大量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新的灾害多发期,地震、洪涝、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近20年来,国际上自然灾害的保险赔付金额一般都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40%,而我国的这一比例仅为3%左右。巨灾保险是对我国现有灾害救助体系的丰富和补充,能够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巨灾保险一般赔付较大,为了更加合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家地理环境、保险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业在巨灾方面的历史赔付情况,评估巨灾风险承受能力,期待中国巨灾保险的真正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