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年夫妻与公交车相撞死亡,赔偿金到底应该由公交公司出还是保险公司付?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例作出判决,认定“第三者责任险”并非“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无须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42万元的赔偿金要由公交公司支付。
受害人叶某此前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妻子和女儿在一公交车后行驶。由于公交车突然停车,导致叶某摩托车撞到公交车。撞击后,叶某死亡,其妻送医院后也死亡,女儿重伤住院。案发前,中型小巴士曾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叶某死后,其家属就索赔问题找公交车所在公司与保险公司,但由于赔偿责任双方有分歧而无果,叶某家属将双方告上法庭,于是有了上述判决。
“第三者责任险”并非“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在法定的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由车主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允许签约双方自主商定,保险公司只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