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运输公司在庭审中称,该公司与阿海在2007年12月25日签订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阿海将他的大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为阿海提供该车相关服务,阿海应在每月月底前向该公司交纳次月服务费325元,并应依约定缴纳保险。
订约后,阿海自2010年1月起违约未向原告交纳服务费325元,他的车保险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便为阿海代垫续保保险费,包括交强险3450元、车船税576元、商业险费4068.40元,合计8094.40元。可等该公司向阿海要钱时,阿海翻脸不认账,不肯给钱。
车主称车太旧不想再投保
阿海承认,自己确未支付运输公司2010年1月份的服务费,同意付这笔钱。但是,城门运输公司未经他允许代办保险属无权代理,对自己不发生法律效力。自己这部大货车已用很多年,车况不佳,属于一年两检的车辆,保险费用偏高,正准备把它报废,无意再办理保险。另外,他与运输公司属于挂靠关系,自己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只有他才有权决定该车辆是否继续投入营运,是否继续投保。
阿海还说,2009年12月29日,运输公司自行为这部货车办理保险,与往年由车主交保险的习惯做法不同。
仓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按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车主阿海未依约及时进行车辆保险,城门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管理人为这部车续保交纳交强险、车船税、商业险费,阿海应向运输公司返还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