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去年12月2日,刘先生夫妇和保险代理人一起到保险公司,给刘先生投保了100万元的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受益人为刘先生的父母。12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的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当年12月3日零时起。
几天后,刘先生在车祸中意外身亡。刘先生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拒赔。理由是:这一保险合同金额巨大,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但刘先生投保时未体检且合同未报总公司批准,因此,该保单没有法律效力。但刘先生的妻子称,投保时业务员并未提及这些。刘先生的父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上个星期,法院经审理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分析
武汉公平新媒服务有限公司陈玉清称,保险公司发出了保单,就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或者已明确告知了投保人,这些规定才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而保险公司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并未出现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代理人也未向投保人说明。因此,不能以此作为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