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先生诉称,他以5.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但保险公司却是按照新车14万元的购置价收取的保险费。
后来他驾驶该车发生事故,被交通大队认定负全责。他通知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虽对车辆定损但拒绝赔偿。
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9.3万余元损失。但保险公司只确认了车辆修理费和工时费6.4万余元,闫先生同意按此金额认定车辆损失。
一审法院据此金额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他们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称其只能按该车实际价值赔付,他们以一审法院判决有违合同约定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中,闫先生辩称,投保时保险公司按14万余元的新车购置价收取保险费,理赔时却按实际价值计算损失,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中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系格式合同。但其在整个定损过程以及一审期间,保险公司均未提出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已超出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主张,对此其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二手车交易也要注意市场行为。保险监管部门还有保险公司不能忽视这块较大的市场,做好规范行为的工作。同时车主也要遵守市场规定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