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过后,一些此前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的私家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相当一部分受损车辆不能得到赔偿;有的车辆虽然得到了赔偿,但赔偿金额只是损失金额的80%。对此,很多车主表示不理解。
其实,问题很简单。车辆自燃损失保险只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只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辆自燃损失附加险。而是否投保该附加险种,完全遵从车主的意愿。因此,不少车主为省钱没有投保该附加险种,日后再发生车辆自燃事故自然得不到赔偿。因为在家庭自用车损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灾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至于有些车主投保了该附加险种的车主,发生自燃事故后却没有得到足额赔偿,其根本原因在于,该附加险种同样在列明式条款中明确规定,该附加险种的绝对免赔率为20%。换言之,就是只能得到损失金额80%的赔偿。这些内容已在保险合同中做了清晰说明,投保人只要仔细阅读,就会一目了然。
为了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投保人在投保时要注意三个要素:第一,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一个重要前提是,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第二,投保了车辆自燃损失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保险公司会按该车辆的实际损失赔付,而发生全部损失的则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付,该保险的绝对免赔率为20%;第三,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或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本身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当风险变成已定实施时,对人身、财产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进行的事后补偿。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过失所付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它是第三者利益的法律依据。这也是车主购买保险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