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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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豁免保险费 | (1)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6)(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5.1)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