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健康一生防癌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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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原位癌保险金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 2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以 1 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 10万元。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原位癌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附加合同以及主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