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一致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附加福贵盈门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05*保单年度) | 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①若您选择一次交清保险费,则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保单年度)。②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则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交费年度数×(100%+5%×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交费年度数)。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交费年度数按如下方式确定:(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的,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止本附加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 1。(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的,初次被确诊患重大疾病时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数)。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