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9)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见8.5)、少儿特别重大疾病(见8.6)、成人重大疾病(见8.7)或成人轻症疾病(见8.8)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见8.9),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8.10)并被医院(见8.11)的专科医生(见8.12)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不同的其他少儿重大疾病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相同的少儿重大疾病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终止。 |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30日(含30日当日),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 20%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
国华终身寿险(2009)(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 付祝寿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