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2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持续保险金 | 10万元的 |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1%给付持续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100000.0×10×1% |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生存保险金。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 1%。 |
满期保险金 | 100000.0×10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
身故保险金 | 100000.0×身故时10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100000.0×身故时10×400% |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 7.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