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章节调整较多,重点将关于人身保险的规定放到首要位置:从原版第三节调整至新版第二节,并分别明确不同业务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利益”的关系。尤其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期限”明确为两年,从根本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
针对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新《保险法》明确: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并说明合同内容;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新《保险法》还明确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和赔偿时效”。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保险法》还首次明确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针对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增加“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目,明确雇主可成为雇员的投保人;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新《保险法》在死亡事件发生时更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另对被保险人的“抗法行为”首次做出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