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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州居民医保

2012-05-2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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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劳社局下发了关于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办法》。《办法》就困难群众及残疾人员的医保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本文是对此的解读。

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等免费参保人员如何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杀、自残的能够享受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就医定点门诊报销又该如何操作?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对这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

居民医保明确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

“解读”表明,民政资助类居民参保人在街道(镇)民政、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时,完整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除携带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外,必须带上特殊证件: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度残疾的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居民医保规定: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医,按70%的标准支付;到选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按40%的标准支付。老年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按50%的标准支付。

对此,“解读”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就医,未成年人或者老年居民必须选定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选定医院”,参保人在“选定医院”门(急)诊就医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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