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1996年4月,为0岁的儿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少儿保险产品。2003年4月,王先生委托保险代理人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代理人的理由是: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凡投保该款保险产品的,一律要求退保或转保,转保的产品将好于以前的产品。但王先生坚决不同意退保或转保,并表示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退保或转保,将诉诸法律。最后,保险公司收取了王先生的续期保费,王先生儿子的保单继续有效。
对于此种情况,消费者应该了解谁有权力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在一般合同中,合同的解除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一般说来,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时才不能解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权的唯一限制。如果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应当从其约定。
我国《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极为广泛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这种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解除了保险合同,原来合同设定的保险保障就归于消灭,发生风险事故就不能再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为了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自身权益,特别提醒:解除保险合同消费者说了算!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