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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保单”保险公司应及时“领养”

2012-05-040次浏览
小新客服
保险业是服务性很强的行业,服务方和被服务方应经常沟通联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最佳的服务效果。

保险很多人都买过,而且绝大多数人是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保险产品的。但若要问起,你的保险营销员姓甚名谁,长什么样,恐怕很多人都答不上来。这其中往往有投保人自身的原因,如当初由亲朋好友代填保单,或者多年未见营销员,导致印象早已模糊。但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承担着和客户保持良好沟通的责任,尤其是在原保险营销员离职之后,应及时通知客户。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13个月的留存率平均只有30%左右,两年的留存率不到15%。保险营销队伍人员的不稳定可见一斑。正是由于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很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原来的个人营销员已经离职,后续服务人员还未明确,保单一时处于没有指定人员管理的状态,这类保单也就是业内俗称的“孤儿保单”。

个人营销员的离职,不该影响保险公司服务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因为客户购买保险虽然始于个人营销员的推介,但是,保险合同体现的不是客户与保险营销员之间的个人关系,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出现“孤儿保单”实属正常,但保险公司要重视这类保单的管理,要根据公司的实际,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保险营销员离职后,保险公司应另外安排营销员接替服务,或者告知客户改由公司专职人员提供服务。不管保险公司选择何种后续服务模式,对客户的服务不能脱节,服务水准不能降低。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客户对公司的抱怨,避免客户流失,提高客户忠诚度。

以笔者亲身经历来说,保险公司会在寄“保费收缴发票”、“周年通知书”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现任保险营销员的姓名、编号、电话等信息,仔细一看,保险营销员较上一年度已经换了人。这样的服务是规范的,却远远称不上尽善尽美。假如新的保险营销员甫一接手“孤儿保单”时,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公司相关服务人员能通过电话或邮件告知营销员变更信息,保单服务的衔接工作无疑会更让客户满意。一旦客户恰好在保单无人“领养”,或者不知“领养人”是谁的时候发生意外,也能方便客户第一时间联系上现任营销员,而不是已经离职的那位保险营销员。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规定,一般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判断依据的,即谁有“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双方“过错”,就由双方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因此,如果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机制或保险营销员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孤儿保单”失效,保险公司也难辞其咎。

当然,广大保险消费者也应给自己提个醒:不要过度依赖于某一个保险营销员,尤其是当该营销员离职之后,应和新的保险营销员及时“接上头”,或者直接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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