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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试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012-03-0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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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责任险是以火灾事故中,投保人对第三方受害公众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投保后,其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第三方受害人提供赔偿。

公众场所发生火灾后,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赔偿一直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近日,武汉市政府下发通知,从今年起,要求在该市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以逐步解决这一难题。

据悉,火灾责任险是以火灾事故中,投保人对第三方受害公众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投保后,其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第三方受害人提供赔偿。

通知要求,到2008年,在重要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完成试点,包括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经营场所;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影剧院、卡拉OK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和休闲场所;宾馆、饭店等营业性餐饮住宿场所;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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