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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2012-05-17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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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于2007年实施。贵阳市政府为了响应中央的号召,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出台了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适应人群以及参保等级和缴费申报的方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 

建立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指导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当地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五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管理,经办服务向区、县、市劳动保障所、社区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门应落实相关职责,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医疗资源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将医疗服务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七条 区、县、市财政补助按照城镇居民户籍属地进行补助。非本市户籍学生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二) 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包括职高、技校、中专学生)。 

第九条 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持相关证件到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 

(一) 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6周岁以上需提供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二) 在校中小学生,由学校提供其学籍证明、花名册、照片并统一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三)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当同时提供由贵阳市民政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四)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低收入老年人”)办理参保登记,应当同时提供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五) 重度残疾学生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应当提供由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或贵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六)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办理申报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供由贵阳市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一)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由家庭、学校每年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终止前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还。 

(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根据应参保人数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 在校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每年9月-12月由学校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代收代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老年人、“三无人员”在缴费时应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参保居民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费手续后,由转入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参保职工个人到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本市依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待遇支付。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 各级财政补助的费用; 

(三) 利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筹资标准 

(一) 6周岁以下的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1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 政府补助41元; 

(二) 6周岁至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个人缴纳110元, 政府补助41元; 

(三) 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含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原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59元,政府补助41元;  

(四) 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41元; 

(五) 18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90元; 

(六) 低收入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 个人缴纳99元,政府补助101元。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三无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代为缴纳。 

第十七条 政府补助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启动初期由财政按居民参保计划数,预拨财政补助资金。运行正常后,年末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次年的参保扩面工作计划拟定全年预算,由市财政于次年元月、七月份两次拨付,年底根据全年实际参保情况据实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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