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一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50%;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二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75%。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曾参加失业保险,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纳入补贴范围。
昨天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稳定就业状态,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从今年1月起,提高本市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并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面展开,请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具体为:一是自今年1月起提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一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50%;原补贴应缴额三分之二的提高到补贴应缴额的75%。二是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新标准补发。三是进一步扩大享受补贴范围。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曾参加失业保险,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可纳入补贴范围。
据介绍,由于本市2007年社保缴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的调整,今年初,市劳动保障部门曾对2007年本市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数额相应进行调整,同时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将补贴资金注入账户时间提前到每季度末,进一步减轻个人负担。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由于社保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先缴后补的方式补贴资金,如果在本季度内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缴费的,那么当期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不能享受到,而且还要影响以后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资格。所以正在享受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规定,要及时缴纳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费。只有在补贴季度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含季度内进行补征集)人员才可享受当期补贴。补贴季度内中断缴费又没有进行补征集的,按规定取消该季度及今后补贴资格。对于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三险)之月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征集的月份不予补贴。
据了解,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虽然有了一定的收入,解决了基本生活困难,但由于没有社会保险保障,对今后的养老、医疗等非常担心,存在很多后顾之忧,造成灵活就业岗位的不稳定。为稳定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帮助他们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去年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关于做好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从去年第二季度开始,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关系,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补贴。该项政策的实施受到灵活就业失业人员欢迎,截至去年末,已经累计为3.03万名灵活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3873万元,年人均补贴1909元,今年增加补贴后年人均补贴达到了2138元,进一步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市已经累计为3.3万名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补贴社会保险费1832.65万元,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保障了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消除了他们疾病、失业、养老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