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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医疗保险可异地就医结算

2012-02-24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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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异地就医执行全市统一的待遇标准。

自7月1日起,山东省威海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异地就医结算。

威海市确定了14家转诊、接诊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是:威海市立医院、威海市妇女儿童医院、解放军第四○四医院、威海市中医院、威海市传染病医院、威海市经区医院、威海市肿瘤医院、威海卫人民医院、文登中心医院、文登整骨医院、荣成市人民医院、荣成市中医院、乳山市人民医院、乳山市中医院。其中,文登整骨医院作为全市骨伤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发生的骨伤类疾病,可直接在该院治疗并结算医疗费用。

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以内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转往本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仍按《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威政发﹝2008﹞10号)办理。

《通知》特别指出,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掌握转诊转院标准。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经治医疗机构办理相关的转院手续后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备案确认,发生的费用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的待遇标准结算,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自行转诊转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在确定的转院率控制指标之内的,转出医院不再负担10%的转院医疗费用;超过转院率控制指标的,由转出医院承担15%的转院费用。按规定在本市范围内转院的,参保人员不再负担10%的转院费用。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转入地经办机构实行定额管理。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病症及意外伤害可就近治疗。患者或其亲属应于3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备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通知经治地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经治地经办机构审核后,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待遇标准结算。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原则上纳入居住地管理,并办理异地居住(工作)手续。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异地工作人员分别按居住地与参保地的待遇标准结算。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开放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购买药品、门诊检查、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均可持社会保障卡结算。

另据了解,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异地就医执行全市统一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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