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新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条例》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修订完善了有关制度,发生六点变化: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规定了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至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算账大约是34.6万元,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将工伤预防费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最高可处欠缴数额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