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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新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2012-05-1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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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推广,基本已实现了全面覆盖。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就引起了广泛关注,政府部门为了能更好管理,北京特别推出新政策。

从明年1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的全部劳动者都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统一缴纳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消息,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扩大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也会有所提高。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期间医疗费、计划生育费用,预计可惠及人群共计800万人。

范围扩大:非京籍职工可享生育险

过去,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外地户口的职工,获得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也可以参加,但是外地户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职工还不能参加生育保险。昨天,市人力社保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明年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农民工也被纳入进来,从而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另一方面,人员范围扩大,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生育津贴 :以当月缴费基数计算

《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过去,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

今后,生育津贴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举例来说,一名女职工所在的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3000元,她生育前后休了90天产假。那么她享受的生育津贴的标准就是3000元除以30,再乘以90,得出她的生育津贴就是9000元。

《通知》再次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另外,为维护基金安全,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需有连续9个月的缴费,填补了部分企业钻临时参保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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