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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住者的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2012-05-1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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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推广,基本已实现了全面覆盖。这时很多人的疑问也就出现了,医疗保险报销的问题就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从珙县退休后一直住在宜宾城区,医疗保险是在珙县交的,但我万一生病住院了,该在哪里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哦?”近日,王大爷打进晚报新闻热线询问。

15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咨询了宜宾市医疗保险局有关负责人。

需要办理的人群

医保部门有关负责人说,为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和个人账户金使用,参保单位在市域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退休后回原籍居住或随子女居住一年以上人员,均应办理异地选择定点医院手续。

王大爷随其儿子居住,即是以上人员之一,因此,他应办理异地选择定点医院手续。

要办理相关手续

居住市域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退休后回原籍居住、随子女居住一年以上人员,应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宜宾市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带回现居住、工作地,就近选择三家不同等级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由居住、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返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备案。

患病时如何就医

应在本人选择并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并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所需医疗费用自行全额垫付,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有关个人账户金

从2010年起,凡办理了宜宾市异地安置(居住)工作人员选择定点医院登记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在参保地的银行账户名称及账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支付,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个人账户金本金和利息划至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或其所在单位银行账户,由单位如数代发。

异地可这样报账

各区县异地居住在宜宾市中心城区并选择了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由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宜宾市医疗保险局。退休人员因病需要市一、二、三医院住院时,凭门诊医师开具的《入院证》、本人《身份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在入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并按医疗机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住院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支,按规定属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退休人员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这样退休后在宜宾市中心城区居住的人员就不用回原参保单位办理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了。”该负责人说。目前南溪、江安等区县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市医保局报销,明年力争实现全市联网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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