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是指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提供基本保障。经营交强险可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多好处:带来丰厚的流动资金、带动商业车险业务的扩张、扩大市场份额和知名度。对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目前也存在许多困境:责任限额逐步提高、赔付成本逐年提高、费用率逐年上升。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将进一步增加交强险的运营费用。
财产险公司可以通过安排再保险,将其承担的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我国财产险公司对交强险业务安排再保险,可带来以下几点好处:(1)分散交强险风险。首先,地区性财险公司与其他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交换部分再保险业务,可以在地理空间上分散该类业务的风险;其次,财险公司通过超赔分保方式安排分保,可以把巨灾风险(如大型车队的交强险团单)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2)便于安排分保。由于商业车险的投保人通常在同一家公司投保交强险,而商业三责险的保额往往与交强险的保额无缝衔接。财险公司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一起安排分保,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也更容易被分入人所接受。(3)获得技术支持,提高承保能力。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可取得再保险接受人的技术支持,改善自身经营管理,积累风险管理经验,增强竞争力。(4)补偿展业费用,提高偿付能力。财险公司以比例分保方式对交强险业务安排分保,可获得分保佣金收入,以补偿交强险当期的展业费用,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5)有助于维持与分入公司间的良好关系。交强险业务每危险单位的保额较小,而商业三责险的保额位于交强险之上。财险公司在安排商业三责险分保的同时,也安排交强险业务的分保,有助于增强风险共担。
当然,交强险业务再保险安排也存在一些弊端:(1)增加了财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交强险再保险业务应为再保险人带来一定利润,它转化为再保险分出人的交强险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导致交强险经营费用的上升。(2)降低自留保费额。交强险业务每危险单位的风险量不大,绝大多数公司能够全部自留。原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业务安排再保险,将减少公司交强险业务的自留保费额,削弱了公司的规模优势。(3)投入产出比降低。交强险具有业务量大、赔付率高、单独核算等特点,对该类业务安排分保,投入产出比不会很高。(4)增大业务核算难度。由于商业车险的投保人通常在同一家公司投保交强险,当计算赔款摊回和费用摊回时,需要对交强险单独核算,即在商业车险和交强险之间正确分割有关赔款和费用,这将加大业务核算的难度。
目前,我国各财险公司都没有对交强险业务安排分保。但是,这并不是说交强险绝对不需要再保险。各财险公司应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交强险业务合理安排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