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改〔2012〕172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请示》(阳光人寿〔2011〕314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营业场所(住所)由“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变更为“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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