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寿险〔2012〕666号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包婧婧为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中法人寿〔2012〕43号)收悉。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包婧婧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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