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湖南长沙的一名国企下岗职工,82年参加工作,98年下岗,公司为其缴纳保险的年限为1995年--2003年,其后我父亲一直未缴纳,今年想吧以前的都补缴起来,请问:1、现在补缴2004年-2009年的养老保险,补缴每年取费是怎么取费的?2、听说2009年补缴有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优惠情况?以后补缴可不可以这个优惠政策?3、听说只要交纳15养老保险即可,95年之前的年限是否可以算在那15内?4、可以到退休的时候一起缴纳吗?可以的话,到时缴纳的以前每年的取费按哪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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