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允许农民补缴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2.29
导读:为了推行我国养老制度的快速发展,沈阳允许被征地农民补缴养老保险,年限自1999年1月起,允许一次性补缴。
5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了解到,沈阳市目前已开始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并允许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目前沈阳有近5万被征地农民。本次参保的人员是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承包土地被政府按有关规定征用的农民。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年满18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在1999年1月年龄未满18岁的,从年满18岁时补缴。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执行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参加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将像城镇个体从业人员一样,在缴费基数上可选择5个档次,分别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和100%。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缴费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档次)。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获得经济补偿后半年内,到驻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逾期未补缴的视为放弃补缴申请,不再享受补缴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按规定执行,对参保并缴费的人员,政府实行统一补贴5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6%。补贴资金由征地收益一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不按规定缴费的不给补贴。
沈阳市养老保险中心负责人提醒,被征地农民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必须在被征地当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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