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的保障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等待后或者因意外原因导致首次确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保险继续有效,但保单的现金价值减少至0,同时保险公司将豁免剩下的保险费。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保险继续有效。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除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保险继续有效。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起满365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除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