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病医疗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参保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参保人所在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最少三天;
4、若相关人员对公示无异议,将参保人所在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若参保人实际情形符合大病医保二次报销条件,则需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并获得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发放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若参保人不符合二次报销救助条件,也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二次报销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