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附加险的特点如下:
1、附加险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单独办理,只有办理主险时才能办理附加险。如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盗窃险,只有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才能投保附加盗窃险。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等,在附加条款中未加明确事项按主险相关约定执行。
3、附加险的合同是不能单独存在的,一般情况下,主险合同因失效、解约或期满等原因,保险效力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4、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往往是和主险的交费约定一起缴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附加险的保险费率都有独立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