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从7月1日起,省会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将由原来的846元上调到 1000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将由原来的4230元上调到4998元。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是由于2007年石家庄市职工平均工资有所上涨。据市统计局统计结果显示,石家庄市2007年职工平均工 资为19992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这个统计结果作为今年计算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标准。因此,自2008年7月1日起,用 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1000元(60%),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 为4998元(300%)。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08年1月1日以后工亡和鉴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伤 残津贴时,应及时按规定变更计算基数。 此外,按照《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2008年2月1日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计 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时,低于680元的按680元计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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