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应届毕业生,来到公司2个月了,还处在试用期,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交保险,并且说工作满一年后才能给交, 不知道在新劳动法中,试用期需不需要公司为员工缴纳保险,工作满一年才给交,我要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俗称“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没有条件可言。它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员工的基本权利,随着试用期的开始导入,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所以企业雇主在新员工的试用期内,不予办理“四金”,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工作一年后才给缴纳员工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单位自行规定入职一年后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是违法的。
所以劳动法试用期规定公司给员工上保险吗?答案是非常肯定的,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及时缴纳或者不给予缴纳员工保险,这里建议,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下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赔偿,要求原单位无条件补缴“四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