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参保病人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障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就医(不满3周岁的少儿,可直接到个人约定服务 中心指定的具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就医);
2、现有医疗技术不能提供服务的,由本人或家属持上列证卡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有效期三天),转至市区具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居民在本市或外地(境内)如遇急症,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
4、参保居民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现金垫付后,可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