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道的企业员工保险缴纳知识
发布日期: 2012.03.16
导读:而今很多用人单位帮我们缴纳各类保险,保险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怎样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利益呢了解国家出台关于员工缴纳保险的基本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将让我们从宏观上对保险缴纳有个初步的了解。
(一)范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缴费规定:
苏州市区企业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县级市按省批准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按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三)个人账户: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1.《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2.《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3.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4.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并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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