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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应为怀孕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
来源: 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作者:栾慧 | 发布日期: 2011.05.13
问:我单位今年年底办理破产清算手续,但是目前还有一名怀孕的女职工,明年2月份才到预产期。那么,这名女职工将来的生育待遇如何享受,单位是否要给她预留一些费用,标准是什么?
答: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69号)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2009年度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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