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错理赔程序 车主不幸损失了巨额保险金
发布日期: 2012.03.20
导读:我们拥有自己的爱车,当发生事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险赔偿相关规定,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如若违反了相关规定,我们遭遇的损失也就不止我们爱车的损坏了。
2005年3月1日,张先生驾驶一辆价值130万余元的宝马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突然路边山上一块石头突然坠落,砸碎了车前风挡玻璃,导致车辆失控撞向护栏。
高速路护栏被撕出一条十多米长的缺口,车子被撞得面目全非,张先生也因此严重受伤,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并构成9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的家人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取证核实,之后又一起将事故车拖到4S店修理,经共同核定车辆损失为68万元。
当年7月27日,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张先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无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块坠落砸中驾驶室,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碰撞护栏。
此后,张先生又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经过协商,双方在2005年年底签订协议书: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为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给张先生23.8万元,其余损失和费用均由张先生自负;张先生承诺得到补偿后,因本起事故或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涉,不再追究其他补偿或责任。次日,高速公路公司就付了钱。
2006年6月,张先生从保险公司获赔保险金54.8万元,其中汽车损失险53.8万元,驾驶人伤亡责任险1万元。
本以为事情已结束,但让张先生没料到的是,自己竟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原来,2007年6月底,保险公司对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外得知张先生在获赔保险金前,已与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相关协议。最终保险公司败诉。
2008年2月,保险公司把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保险金等。
不久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措施和隔离措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但判令张先生应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53.8万元。
法律分析
●分析一:保险公司已经对张先生作出的保险赔偿,为何还能要求返还?
北京市盈科事务所的巨晓平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做出保险赔偿后又要求被保险人张先生返还保险金并获得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前和高速公路公司达成协议,并承诺“得到补偿后,因本起事故或今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与高速公路公司无涉,不再追究其他补偿或责任。”属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张先生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另外,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金,无权要求返还,因为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为求偿权。
●分析二:何为“代位求偿权”?本案中,张先生正确的索赔途径是什么?
巨晓平律师表示,代为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其法律性质为法定代位权。具体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先生正确的索赔途径应该是,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获得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可以向高速公路公司继续主张赔偿的权利。
在实践中,也可能会先获得高速公路公司的赔偿,但在获得赔偿后一定不能承诺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继而可以继续就不足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就不影响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张先生也会获得全部赔偿。
法律支招
当自己的私家车发生事故受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分析一:私家车在发生事故受损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由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让其勘验现场,对事故进行记录,进一步作出定损。
●分析二:要选择正确的索赔程序,应该先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应依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
●分析三:在发生事故后,遇到本案此类情况,在车主自己无法确定索赔程序时,可以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从而避免因索赔程序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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