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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深圳社保跨市转移程序

发布日期: 2012.05.14

导读:社会养老保险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不是每一个人对此都非常的了解,尤其对于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更是让我们不知从何做起。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知道的。

在网上时常有朋友咨询社保转移的问题,笔者根据收集的资料现整理如下,如果需要其他地方的社保转移资料,也可以向我索取。因为编辑麻烦,图表省略,如果需要,请联络我索取。

(东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引如下(适用的对象为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一、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本市范围内变换工作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新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直接接续原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指引图略,如有需要,请向我索取

(深圳)跨省就业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凭证流程须知、

一、法规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二、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

 三、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

  3、《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表》或单位离职跨省转移证明

 四、办理转移部门:

  1、特区内参保人到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二路513栋)办理

  2、特区外宝安、龙岗参保人到单位参保所在的社保机构(包括分局和社保管理站)办理

 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新安二路社保大厦二楼

 龙岗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深圳)跨省就业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凭证流程图省略,如有需要,请向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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