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要实现三方良性互动
发布日期: 2012.02.29
导读:本文描述了农业保险要实现三方互动的方法,充分的实现三方的互动。
具体方法包括:
(1)实行一部分法定保险,创造基本农业保险需求。在农业保险需求方面,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期应积极拓宽渠道帮助农民参保。实行一部分法定保险,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而且也可以避免防灾等方面的“搭便车”行为,减少对非投保者的外部效应,并增加和壮大保险基金规模。不少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实现强制创造保险需求。比如美国1994年通过的《农业保险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获得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我国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对种植业、养殖业实行法定保险,对其他险种则采取自愿方式。日本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对水稻、早稻、麦类等农作物的多种风险和蚕茧、牛、马、猪等大牲畜实行法定保险,对其它农作物和牲畜实行自愿保险。以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2)给投保农民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是一种国家财政高度补贴型的保险制度。它的主要目标大致有: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生活水平,稳定农户的收入;稳定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减轻高速发展的经济对农业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农村社区稳定,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由于农民保险利益的正的外部性,完全由农民来负担保险费不合理,政府必须对外部成本进行一部分补贴。在实践中,政府可以将粮食风险基金、农业生产性补贴、农产品出口补贴等一部分直接补贴作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可有效放大补贴功效。
(3)巨灾发生时为农民提供大额保险赔付服务。农业自然灾害是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时间和空间高度相关,往往波及面广,损失额大,不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条件,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风险。政府要逐步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在巨灾发生时为农民提供大额保险赔付服务,建立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
(4)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因地制宜激励农民保险需求。农业保险不是任何一个机构能够独立承担的事业,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某些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有效整合各种支农政策资源。各地政府可根据自己的财力条件来制定保费补贴水平,在政府财力雄厚的地区,可以采取地方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
基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政府的扶持是必不可少的。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给予保险人一定税收优惠和给予农民一定财政补贴,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还几乎是一片空白。
2、保险人增加有效供给,切实保障农民补偿利益和预期利益
这里的保险人,指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国内对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研究,有刘京生为代表在自主经营模式、共保型经营模式、分担型经营模式、代办型经营模式、扶持型经营等五种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的相互合作型经营模式。还有以庹国柱、王国军为代表提出政府主办下的政府经营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合作社经营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以及李军提出的建立相互保险公司模式和成立国家农业保险公司,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再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具体经办。实践中,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经营形式。目前大致包括政府代办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五种经营主体。保险人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大胆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以下是国内保险人提供的几个试点模式,可以资借鉴。
(1)财政补贴,“以险养险”模式。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这家公司主要经营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此外还可以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监会要求其种植、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比例占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所谓“以险养险”,即通过其他有效益的险种的收益来补贴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以此促进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上海市的实践是一个积极的和正面的范例,目前该市列入补贴费用的农业险险种有9大类,2003年,上海还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约占上海农业险、农村建房险总保费的25%,其基层销售网络也是依托政府的网络进行构建。因此,这种模式对于其他地区的借鉴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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