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制度创新和突破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 2012.04.13
导读:为了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推进制度创新和突破的基本取向。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即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和突破的基本方向,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从制度、政策等方面实现创新和突破,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弹性养老保险制度。
一、推进制度创新和突破的基本取向
(一)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首先新在各级政府和村集体应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公共财政应承担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以达到鼓励、引导和扶持农民参保的政策目标。
在实践中,各级财政可按照年龄大的多补、年龄小的少补的原则,以多种方式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一是对达到缴费标准的参保农民按年龄实行分档定额补贴,定额补贴直接补贴到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与此同时,财政可再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二是对达到缴费标准的参保农民按照缴费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财政补贴大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小部分作为待遇调整储备调剂金;三是对参保农民按照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财政补贴不进入个人账户,建立专门的财政补贴账户;四是对参保农民按照基金积累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利息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也可将少部分利息补贴用于建立专门的财政补贴账户。
(二)建立适应性和可推广性强的弹性制度
一是建立动态缴费增长机制。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缴费标准随着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变化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参保人员预期领取的最低养老金水平可与农村低保水平衔接。
二是制度模式由原来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建立用于待遇调整的调剂金账户,并根据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指数、物价指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待遇调整调剂金的规模等因素,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方案,适时提高养老金水平。解决过去完全靠个人账户积累、没有待遇调整、待遇一经领取终生不变、难以长期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等问题。待遇调整的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负担。
(三)改革计发办法,实现制度的可持续
根据我国农村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和福建、北京等地农村国民生命表,参考抚养比、城市化率、资金回报率等因素,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将计发利息由&8%调整方5%,以实现制度本身的平衡。
(四)建立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农转非时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农转非后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人员,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若达不到享受养老金的基本条件,可将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以实现城乡保险的相互衔接。
(五)公共财政要全过程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公共财政除在缴费环节以多种方式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外,还应在经办环节和基金保值增值环节承担起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
从经办环节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尽快解决原制度从保险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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