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保险公司为“实习生”车祸买单
发布日期: 2012.05.02
导读:一位实习驾驶员驾驶途中出了车祸,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中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应获得赔付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对峙法庭。昨天,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实习驾驶员出车祸他们仍然要赔付。
今年5月,南京稳捷公司驾驶员杜秋(化名)在浙江省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其要承
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稳捷公司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查相关材料时发现,杜秋是实习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不应获得赔付。
稳捷公司则认为,该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免责条款。不久前,双方为此走上法庭。保险公司的证据是机动车辆保险单“明示告知”一栏写明: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
法院认为,仅凭这一条还不能说明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由于《合同法》规定,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责任的条款。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方式呢?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建议,最好的办法是让投保人在免责条款上签章,或者另签一份免责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实际上,所有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都适用这项规定。制作格式合同的商家或对方当事人都应当注意,免责条款未必就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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