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保险“前程似锦” 保障偿付能力
发布日期: 2012.05.30
导读:甲流爆发之后,保险行业迅速作出反应,众多的保险公司陆续为此推出有关保障产品并启动理赔绿色通道。这一行为不仅满足了消费者对“甲流”保险的迫切需要,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保险市场,树立自身形象。
2009年4月甲型H1N1甲型H1N1流感(以下简称“甲流”)在墨西哥爆发,5月11日上午我国内地出现首例“甲流”确诊病例。“甲流”爆发后,保险行业反应迅速,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陆续推出有关保障产品并启动理赔绿色通道。
“甲流”爆发对保险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首先,“金融海啸”使消费者对投资相关联的产品失去信心,“甲流”爆发使市场信心进一步下挫,令本已惨淡的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销售雪上加霜,并影响了分红保险等传统寿险的销售;但同时,“甲流”爆发增强了消费者的健康意识,刺激了医疗及住院相关保险产品的销售,使健康保险成为保险公司新的保费增长点。其次,在“甲流”爆发之时,保险公司审时度势推出“甲流”专项险,不仅满足了部分消费者对“甲流”保险的迫切需要,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保险市场,树立自身形象,改变公众对保险公司“唯利是图”的看法,体现保险业的社会责任感。
但是没有经过数据分析就贸然推出新产品无异于赌博,因为从精算的角度讲,“甲流”作为一种新的传染病,其治愈情况、危害程度、蔓延危险等都还不够清楚,因此不能获得较为全面的、精确的数据,不能进行严密、详实的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开发“甲流”险种,缺少精算基础。纵然经过“非典”的洗礼,我国政府拥有了防控传染病的丰富经验,并有效地控制了“甲流”的传播。但是如果事实相反,“甲流”感疫情持续恶化,那么现有费率很可能偏低,推向市场的“甲流”险种必然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保险公司会因此而受到连累,已有保户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为了保障偿付能力,各保险公司应该在原有的健康及医疗保险准备金的基础上,增加风险准备金,同时为“甲流”保险安排充足的国际再保险。一方面,当“甲流”疫情十分严重,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再保险合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减轻我国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再保险公司经营历史悠久,数据积累丰富,技术比较完善,因此通过国际再保险,我国保险企业可以获得国际再保险公司的数据及技术支持,以使“甲流”保险定价更加合理。
在经营管理传染病保险的过程中,保险行业不能怀有“临时抱佛脚”的心态,正确的做法是长治久安,建立传染病保险长效运营机制。
首先,由政府或行业协会牵头,全行业齐心协力积累传染病的发病、传染和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相关数据,并对之进行系统整理分析,为以后开发相关产品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传染病的保险精算方法,以适应传染病保险的特点。近代保险业认定可保风险的一条基本原则是风险应该相互独立并符合大数法则。但是,由于传染病的特殊传播机制,“各个投保人感染传染病”这些风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独立,这导致在开发针对传染病的险种时,大数法则失效。因此需要研究专门针对传染病保险的精算定价方法。对于已知发病机理和传染机制,并有相关数据积累的传染病,可以运用数理统计方法估计出其分布类型和分布参数,运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分析各感染者之间的相关性大小。对于未知或不甚了解的传染病,由于其发病机理还未掌握,也没有数据支持,因此可采用贝叶斯估计及先验概率方法,由医学专家根据自己对该传染病的判断,先验地提出该传染病的概率分布,然后运用风险理论中的贝叶斯估计方法,近似地估计该传染病的分布;以此为基础粗略定价,并加上较大的风险附加保费。
第三,应该针对传染病风险设立专项基金,用于预防传染病、支持疫苗的开发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技术研究。
第四,全行业应该长远对待传染病风险,积极探寻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如可以考虑将传染病风险证券化,利用债券、期权、期货、互换等方式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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