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改保险合同的责任承担争议
发布日期: 2012.05.11
导读:保险是一个特殊额社会产物,它不仅仅具有经济性质,而且还经常有法律合同性质。所以它遵循的准则有一定的特点。合同效力是指合同产生和承继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而“改变被保险车辆用途、增加保险理赔风险”通常只是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实际涉及的是合同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当前,投保机动车转让后不及时到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予以批改的情况较多,一旦机动车“新主人”(受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新主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往往很难就理赔问题达成共识,从而由此引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司法实践中,对“新主人”在未批改情况下能否直接承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问题争议颇大。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未经批改对“新主人”不产生法律效力。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自然推出的结论。根据基本法学原理,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2、认定未批改不影响保险合同对“新主人”效力的依据不够牢固。不少人认为“只要不改变被保险车辆用途、增加保险人理赔风险,是否批改不影响合同承继效力”。但是,这种理解难以找寻到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事实上,合同效力是指合同产生和承继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而“改变被保险车辆用途、增加保险理赔风险”通常只是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实际涉及的是合同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另从合同法债权债务转让角度而言,债权转让时也应通知债务人,这是债权转让生效的基本形式要件。实践中,不仅保险合同未依法批改,而且新、老车主通常都不通知保险公司,怎么能谈得上债权转让有效。因此,从合同法基本规则出发,此类观点较难自圆其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批改不影响保险合同对“新主人”的效力。1、“保车不保人”的行业原则决定效力不受影响。我国保险行业车辆保险以“保车不保人”为基本原则,车辆受让人只要不改变被保险车辆用途、增加保险人理赔风险,不因未办理批改手续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法立法宗旨决定效力不受影响。我国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其宗旨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再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3、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决定效力不受影响。
应当承认,第二种观点尽管在理论支撑上存在一定不足,但其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此类案件大多按第二种观点作出了判决,即判决保险公司向车辆受让人支付保险金。从保护社会相对弱势一方的利益出发,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我们认为争议仍然存在,第一种观点从理论上很难完全驳倒。为此,我们建议法律或司法解释尽快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直接明示批改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对车辆受让人的承继效力,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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