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险发展研究
发布日期: 2012.04.24
导读: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是青海省的支柱产业,对青海省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险是对意外灾害造成损失的经济补偿方式,本文是对青海省农险发展的研究。
农业作为青海省的支柱产业,对青海省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阻碍青海省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频繁的自然灾害。据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青海省造成1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农牧业遭受的经济损失达7亿元以上。中央及地方财政拨款救济与社会捐助等传统救济方式,对广大农牧民的经济损失补偿较少,而有关部门更多将目光集中在事后“救灾”上,对于事前的风险防范涉及较少,不利于健全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形成。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能使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及农牧民等多方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使农牧民在得到保障的同时,减轻因灾受到的损失,进一步得到补偿。
2008年,青海省保险业发展良好,业务规模稳步增长,但青海省农业保险的发展程度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这与农牧业在全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不相匹配,发展农业保险任重道远。
由于农民购买力不足、参保意识不强以及保险公司供给不足等因素,开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显得无利可图,只能逐渐退出市场。但现如今,农村经济逐渐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在稳步提升,风险意识也有所增强,加之农业在青海经济的支柱地位,使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农险成为一种可能。
农业保险的主体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险保险人和农险投保人作为农业保险的供求双方,是保险市场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
1.农险保险人
我国农业保险一直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但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近年来,农险种类逐渐减少,业务量不断萎缩。农业险自身高风险、难精算、难定损的特性使农险市场难以蓬勃发展。因此,在市场竞争下,必然会供给不足。倘若保险公司欲以保费收入弥补经营上的损失将势必要提高保费,而较高的保费负担会大大超过农民的承受能力,抑制农民对农险需求。而以大数定理为基础的保险定价原理,在失去大量可分散风险的标的时,可靠性将大大缩减,这无疑会意味着更高的经营风险。因此,售出更少的保单对保险公司而言,将是整个农险市场的萎缩。
2.农险投保人
作为农险的需求方,投保人行为会直接对农险市场的均衡产生影响。农民的保险行为与预期紧密相关,而不合理的预期将导致出现富有弹性的需求曲线或严重的逆选择。因此,一旦错误预期出现,保费的小幅增加将使投保率大幅减少,极大程度地抑制了需求。
青海省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农民往往较注重眼前利益,对保险等中长期投资信心不足。倘若要求青海省乃至我国的农险市场的需求达到理想水平,一方面,需要培养农民的参保意识,使农民更趋于理性;另一方面,要增加农民收入,使预算约束得到改善。
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潜在问题
1.逆选择问题。从青海省以往农险赔付率可知,人们倾向于根据自己对未来的期望投保,因此,保险费率无法真实地反映风险在不同标的间的分布情况,导致了逆选择问题。这促使高风险的农户购买保险,并且对保险标的不能很好维护,导致赔付率升高。
控制逆选择的最好方法就是扩大承保面。如果政府大力支持,那将会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力度,使更多的农户参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精细化管理也可以有效控制逆选择风险。
2.保费的精算。造成农业损失的原因非常复杂。农业产量的波动不但取决于气候因素、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等自然因素,甚至包含很多人为因素,这就使保费的精算很难准确。
在倡导的“政府支持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中,由谁来确定保险费率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民利益,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费率由保险公司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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