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体系需借鉴国外经验模式
发布日期: 2012.05.31
导读:中国一直是个多灾多难的国家,在今年来的几大灾难前,国家对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十分关注。然我国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作用并没有充分得到发挥。对此,日本的经验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意义。
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的汶川大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18.06亿元。地震发生后,四川共有20.7万件保险报案,涉及金额200多亿元,目前这18.06亿元的保险赔付无异于“杯水车薪”。正因如此,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建设也受到空前的关注,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坦言,中国的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的确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保险业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近10年来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中国,但中国仍未有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
2007年全球因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706亿美元,保险业赔付276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39%。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后,保险赔付更是达到其直接经济损失的50%。相比之下,中国年初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的南方冰雪冻灾,仅获得中国保险业3%左右的赔付,大量的损失还是由政府承担。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认为,这种现象说明保险业承担的保险保障和稳定社会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4亿元,而保险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3.5亿元,仅占1.3%左右。10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在总资产、保险公司数量、保险费规模等方面都与10年前不可同日而语,而巨灾保险却仍裹足不前。
巨灾保险为何举步维艰
汶川地震发生后,有外国媒体称,汶川地震凸显出中国的保险业落后发达国家10年。巨灾保险之所以在中国举步维艰,在于其小概率、大损失的特点。
一方面,巨灾出险率非常低,例如地震等大多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才发生一次,投保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几十年来,人们已习惯于巨灾之后通过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的方式来应对巨灾风险,很少能够主动通过投保商业保险来弥补巨灾风险损失。
另一方面,由于巨灾保险大损失的特点使很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任总裁王银成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保险业的自身实力还相对弱小、盈利能力偏低。2007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近7000亿元,其中财险约占1/3,“一次中等规模的巨灾损失就可能耗尽当年整个非寿险行业的全部保费收入”。
然而,一个险种只有在达到一定的覆盖面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上才会相对稳定,保险作用才会体现出来。只有大规模地开展自然灾害保险,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才能保证有足够的保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正如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张泓所说,中国巨灾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你不情,我不愿”。
国际经验模式可供借鉴
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巨灾保险制度,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有了巨灾保险的经验和模式,这些可为中国提供借鉴。
在日本等地震多发国,针对地震的巨灾保险制度较为完善。“日本地震保险的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由政府承担主要的损失补偿责任,并给予财政支持。”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介绍说。“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强制保险,它属于非盈利性质,费率厘定不含利润。”这种模式一举两得解决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你不情,我不愿”的难题。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并不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而是由民营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发生地震灾害之后,根据损失大小分为三级,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责任分配。初级损失完全由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承担;中级损失由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损失由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政府承担95%。也就是说,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部分越大。
早在10年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已经着手研究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当时的想法是财政部出资成立基金。课题组曾经到日本、秘鲁等地,主要是考察地震灾害中的民房保险。”当时参与过研究项目的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京生说。
政府充当最终再保险人
“业界一直强调政府要起主导作用。但一些部门又担心完全依赖政府,保险业界一直没有递交具体可行的建议,因此就自然搁置下来了。”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和认为。
事实上,目前世界范围内有10个国家共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大部分采用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的方式,完全由政府主导的例子较少,每一个巨灾风险项目都是政府和保险行业共同合作参与,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希望政府扮演巨灾情况下担任最后保险人的角色。
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关键在于明确政府定位。银行专家尤金认为,如果某种事件损失概率很大但数量很小,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再大一些,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更大就由再保险人承担;如果损失巨大,保险人应寻求将其承担的部分损失转移给资本市场;损失程度达到天文数字级,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承受,应由政府介入。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前提是实现政府在风险承担过程中的角色转换。”中央财经大学的郝演苏教授认为,只有政府明确其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位置,通过规则和制度约束有条件的社会个体成为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支持保险业成为帮助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的平台,才能真正实现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高效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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