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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保险多方参与

发布日期: 2012.05.22

导读:目前,随着购买保险产品的人群越来越大,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保险行业也推出了许多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来满足广大的顾客需求。建立农村小额保险多方参与的经营模式为保险企业和农村发展带来诸多益处。

关注“三农”

我国是一个“二元结构”社会,与城市相比,农村总体上依然落后,多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在大力推进市场化、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所面临的风险在加大。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短时间内建立完善起来,开启面向农民的小额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小额保险面向低收入群体、保费低廉的特征使得其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目标高度契合。

但是,由于展业时间短、产品自身特点和面临市场环境复杂等原因,小额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诸如有效需求不足和风险防控等问题,笔者认为,业务开展模式的选择有助于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多方参与业务开展模式

多方参与经营模式,即从产品(或服务)市场调查、开发设计到被消费者购买持有(或享受),并使消费者最终获得积极效应。在这一过程中,产品的市场调查、设计开发、广告宣传、销售、购买并非只有生产商和消费者二元主体参与,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NGO)等中介组织也有所参与的模式。

在多方参与经营模式中,中介主体在参与过程中既可以作为供应者、中介者,也可以作为需求者或是多重身份出现。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多重角色。产品(或服务)推广过程中,中介主体往往扮演着多种角色。比如政府在小额保险业务推广过程中,作为供应者,各种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小额保险业务;作为中介者(宣传者),通过宣传普及保险知识,为小额保险产品改善市场环境;作为需求者,则体现在作为多方供担保费的参与方,使得产品需求增多了。

2.目标一致。作为产品(或服务)供给和需求者之外的参与主体,他们的目标不是盈利、也不是获得产品(或服务)消费的直接效用,而是为了使得这一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消费过程变得通畅,获得产品推广的衍生效用。

多方参与经营模式可以通畅销售渠道,真实反映供需情况,减轻供应者开发成本、销售成本,减少消费者购买支出,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需求。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

多方参与模式的实践

农村小额保险多方参与模式,即从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产品到具体的被保险人购买保单参保这一过程中,有多主体参与。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社区组织、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典型的多方参与模式有“全村统保模式”、“联合互助模式”等。

“全村统保模式”依托村委会向村民宣传和推介产品,以团险保单形式运作,政府、村办企业和居民多方共担保费。中国人寿山西省分公司是全国农村小额保险第一单和农村小额保险团体保险第一单的产生地,也是“全村统保模式”的创立者。自此,小额保险覆盖村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政府领导将小额保险工作当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越来越多的农民兄弟得到和正在得到小额保险带给他们的保障。

“联合互动模式”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利用其已搭建起的服务网络,销售和推广小额保险产品。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迅速,利用新农合的服务网络收费和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减少建立额外销售和服务渠道的费用。中国人寿湖北省当阳支公司运用“新农合”平台,创造性地将小额保险产品作为新农合的有益补充,运用“新农合”收费渠道快速提高产品覆盖面。

从上述两个农村小额保险多方参与模式的例子可以看出,多方参与模式在小额保险的业务开展实务中,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改善了小额保险业务开展的农村市场环境,丰富了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使得小额保险的市场覆盖率取得显著改善。

但是,其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政府作为行政力量参与,会提高小额保险的推广效果,但也会影响小额保险市场化、商业化操作基础;其次,其他参与主体有待开发,现阶段农村小额保险半商业化运作过程中参与主体多限于政府、农村基层组织、小额金融机构等,诸如社会公益基金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NGO)有待商业保险公司去开发;再次,产品种类单一,我国农村小额保险主要以意外险为主,另有人身险和健康险。但农村小额保险面向的市场是错综复杂的,需求差异性很大,要求产品更加深入的细化设计。这就需要小额保险销售渠道有一个良好的反馈机制,能够真实的反映农民之所需。然而做到这一点,操作成本是非常大的,保险公司谋求与其他组织机构的合作势在必行。

社会公益基金参与小额保险设想

自雇妇女协会(SEWA)是由印度在非正式部门工作的妇女和自雇妇女组成的,任何一个自雇妇女每月交纳5卢比的会费后都可以成为会员。在SEWA的保险基金中,会员费占54%,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基金占22%,商业保险公司补贴占24%。

笔者发现,多主体参与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但是细节决定成败,这样的细节主要体现在多元参与主体的细化和市场适应性方面。根据(SEWA)保险计划的经验,多主体共担保险费用模式值得借鉴,类似自雇妇女协会的组织可以成为多方参与主体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农民的支付负担、增强支付能力。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承担保费的主体中,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基金占22%,这也给我们一个启示,在中国各种基金组织,特别是公益基金组织是否可以在这一领域寻求公益事业的突破。因为这样的公益事业是以公益的理念参与商业化操作,可能会解决公益慈善基金运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问题。

相关建议

一是政府参与方面,政府应该鼓励非政府协会组织参与小额保险,形成共同承保主体。对社会公益基金参与小额保险的引导也值得探索。

二是参与主体方面,社会公益基金进入小额保险产品推广链,与政府和被保险人形成三方共担保费模式。这无疑会增强农民对小额保险产品购买力和购买欲望。社会公益基金进入小额保险产品市场可以发挥自己的社会公益价值,也可以扩展公益基金的流向渠道,解决社会公益基金的后端运作问题。

三是完善目标市场建设方面,类似SWEA的协会组织的建立和参与小额保险,使得小额保险产品面向的对象更加明确,能够构建一个比较好的产品需求反馈机制,对小额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开发都有益。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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