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产品责任强制保险
发布日期: 2012.05.11
导读:产品责任保险在交易活动中已经普遍运用。它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所以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所以有必要强制保险。通过这种保险可以取代政府的直接补偿,还是还可以推动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从而减轻了政府的压力。
在社会发展的今天,现有的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不完善,产品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管,消费者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建议,推动实施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投保产品责任险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严格产品的市场准入环节,有效充分保障人民权益。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法规众多,发生事故,看似受害人可以选用任一个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究竟哪一个更快捷,更贴切保障范围更广,普通老百姓并不清楚。索赔成本高也是目前我国产品责任纠纷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并已成为制约产品责任案件的受害人主张索赔的一个重要因素。受害人索赔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投入高,精神压力大。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案件自立案之日至少6个月才可能拿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在这个艰苦的维权过程中,给消费者和受害人带来的精神压力也可想而知。
降低受害人和消费者索赔成本
在没有产品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受害人和消费者的维权较困难,索赔成本较高。但是,如果企业投保了产品责任险,则根据责任险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惯例,受害人和消费者可以直接向产品责任险的承保公司主张索赔。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受害人和消费者只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即可。
实践操作中,受害人和消费者一般只需要在第一时间拨打承保公司的客服电话报案,然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索赔材料即可。这大大降低了受害人和消费者的索赔成本,提高了索赔效率,及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促进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
实践中,经销商为了避免事后追偿难的问题,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在采购时,有些要求其供应商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些则要求供应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形式,其金额如何确定?少的话,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多的话,供应商无法接受,阻碍双方贸易往来。甚至有些时候,质量保证金促成了市场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模式。
产品责任保险,在出口产品过程中广为应用,尤其是出口至欧美地区的产品。在我国,目前一些危险性相对较高的行业的销售商已经开始要求其供应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甚至将产品责任险作为产品进入其营销渠道的准入条件之一。这一方面解决了销售商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净化了企业竞争环境,有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
减轻政府负担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市场中的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活动能形成具有自运行系统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率与促进技术革新等自我管理能力。政府作为一个最大的政治性权威组织,能通过公共政策与制度设计等路径,对社会经济活动施加重要影响。
在商业化社会,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联合起来,共同影响经济,市场的作用和政府的作用同时得以发挥。
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实施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又通过商业保险取代政府直接补偿,这不但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建立,更减轻了政府负担,使财政力量投入到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建设中,有利地推动了社会政治、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案例证明其可行性
在责任险市场上,不仅雇主责任险在多个国家得以强制实施,产品责任险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得以推行。例如,德国《医用产品法》第20条规定了医用产品强制责任保险。台湾《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了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投保范围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在我国内地,2009年11月云南省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保护亚洲象、缓解人象矛盾,投保了亚洲象公众责任保险,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在西双版纳全州推行。
产品责任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产品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实施产品责任保险强制化,有利于保障最广大的基层人民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施产品责任强制化,以商业保险取代(或辅助)政府补偿,还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有利于推动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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