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业保险外部监管自身建设
发布日期: 2012.02.24
导读:鉴于农业保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技术性与社会性交织的特点,从着力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提升农业保险外部监管效能。
农业保险是保险业加强与各级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的重要纽带,是关乎农民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产生活的重大民生工程。实现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参保农民合法权益是农业保险工作的基本目标,外部监管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应
切实加强农业保险
外部监管自身建设
1.探索适合农业保险特点的外部监管方式。结合农业保险技术操作特点,切实增强外部监管方式的针对性;督促保险公司建立相关要件能够相互牵制与相互制约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案卷,增强对案卷资料的分析判断能力;在保险公司改进农业保险计算机系统的基础上,依托系统开展外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监管效率;大力推行财政“一卡通”这一普及率较高的农业保险赔款支付手段,减少资金流转中间环节与现金发放规模,实现对农业保险赔款资金全程跟踪监管。
2.填补农业保险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空白。有关部委加快农业保险领域立法工作进程,及早出台《农业保险法》或《农业保险条例》,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功能性质、经营范围、机构资质、罚责等事项,对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给予法律授权,奠定外部监管工作法律基础。
3.构建关键部门牵头的多部门合作监管格局。鉴于农业保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技术性与社会性交织的特点,加之组建一个农业保险专门监管机构成本偏高,且在既有行政框架下成立新机构难度颇大,应建立由关键部门牵头的多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管新格局。比较其他部委,保监会履行农业保险监管职责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优势,更加主动的作为意识。首先,应明确赋予保监会牵头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的职责权力;其次,由保监会牵头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成立全国农业保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保险监管部际联席会议。通过举办联席会议、签署合作备忘录、部署专项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实现部门间监管资源共享与监管立场协调一致,切实提高外部监管公正性及监管效率。
充分发挥各参与主体在农业保险规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明确地方政府负有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基本职责。考虑到各级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工作中地位与作用十分重要,应明确地方政府负有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职责,通过建立实施严格的考核惩戒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主导作用,为农业保险外部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2.做好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制度性安排。要切实解决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机制建设问题,通过建设国家层面的巨灾风险机制,减少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后顾之忧。加大税收优惠幅度,给予农业保险各类税收全免政策,并对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支持,减少保险公司违规操作意愿,增强保险公司主动规范内生动力,为农业保险外部监管奠定扎实的内控管理基础。
3.建立农业保险参保农户消费者监督机制。要按照维护一般消费者应有权利的要求,加大简化凭证发放、宣传单印发、媒体宣传等相关工作力度,认真保障农业保险参保农民的知情权,鼓励引导参保农民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农业保险运行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外部监管的“千里眼”与“顺风耳”,以切实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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